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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淑清诉李祥停、李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清,李祥停,李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984号原告:何淑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山东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停。被告:李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远,系被告李梅的舅舅。原告何淑清诉被告李祥停、李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淑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