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淑清诉李祥停、李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清,李祥停,李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984号原告:何淑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山东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停。被告:李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远,系被告李梅的舅舅。原告何淑清诉被告李祥停、李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淑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