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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被执行人,王新明,男性,汉族,1961年4月26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崔现花,女性,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蔡飞,男性,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崔宪政,男性,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崔现军,男性,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明、崔现花、蔡飞、崔宪政、崔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新明、崔现花、蔡飞、崔宪政、崔现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