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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柳锋与无锡名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锋,无锡名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7084号原告:柳锋,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名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惠西路11号(蓉运壹号文化创意产业园)23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W6544T。法定代表人:孙泽宇,该公司监理。原告柳锋与被告无锡名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柳锋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柳锋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柳锋负担。审 判 员 徐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芮锦烨书 记 员 宋赟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