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笠婷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刑终57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笠婷,女,1968年1月23日,汉族,高中毕业,系无无,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笠婷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青28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笠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笠婷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金 水审判员 乔 巴 图审判员 哈斯朝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仲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