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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邓金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邓金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金竹,女,1987年1月14日生,住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赣03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