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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0482江阴市柯盈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鹫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柯盈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鹫发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482号原告:江阴市柯盈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9536479W,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新须毛村须毛路80号。法定代表人:朱林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徐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讯,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鹫发无纺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3621815XK,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鹫山村卞更巷生产队。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阴市柯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鹫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柯盈��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柯盈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柯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江阴市柯盈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柯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