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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正宏与周国均、洪建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正宏,周国均,洪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袁正宏,男,1973年10月9日生1,汉族,如皋市室5。被执行人周国均,男,1975年3月18日生6,汉族,如皋市号3。被执行人洪建兰,女,1973年11月29日生0,汉族,如皋市组,现如皋市号1。申请执行人袁正宏与被执行人周国均、洪建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周国均、洪建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袁正宏借款本金109000元及利息(以109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周国均、洪建兰负担12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受理后,由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1582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正宏于2017年8月24日以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