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南宫市XX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宫市XX有限公司,张某,衡水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保24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衡水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南宫市XX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查封担保人南宫市XX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间不准变更所有权、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