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李风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李风英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94号原告:王秀兰,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李风英,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王秀兰诉被告李风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秀兰负担。审判员 慈有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