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0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岳海生与白红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生,白红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578号原告岳海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阳、姜磊(实习),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白红福,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岳海生诉被告白红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岳海生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海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69元,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