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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0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岳海生与白红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生,白红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578号原告岳海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阳、姜磊(实习),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白红福,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岳海生诉被告白红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岳海生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海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69元,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