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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力,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大专文化,赤壁市交通物流发展局干部,中共党员,户籍地赤壁市,现居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李力从李某处借得猎枪1支,用于打猎并一直未归还。2017年1月20日晚,李力和王某1、蒋某驾车沿赤壁市往嘉鱼县高铁岭镇方向进行打猎活动,在途中,王某1用猎枪打死猎物一只。后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扣押猎枪1支、子弹35枚。经鉴定,被扣押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单管猎枪,发射制式16号猎枪弹,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搜查、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赤壁市赤马港社区八组居民李某在赤壁市公安局办理猎枪证后,于1979年购买单管猎枪一支,一直存放于自己家中。2010年某日,被告人李力在李某处借得该猎枪,用于自己使用并未予归还。2017年1月20日19时许,赤壁市车埠镇居民王某1邀约李力一同外出打猎,并邀约其外甥女婿蒋某一同前往。后李力携带猎枪驾车载王某1、蒋某,沿赤壁市往嘉鱼县高铁岭镇方向行驶,途中,王某1用猎枪打死猎物一只。当车行驶至高铁岭镇区域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扣押猎枪一支和自制子弹35发。经鉴定,被扣押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单管猎枪,发射制式16号猎枪弹,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0日19时许,我跟朋友李力打电话,说出去打猎。他同意了。后李力开车接我,我喊了外甥女婿蒋某三人一起,开车往高铁方向行驶。当时李力开车,我坐后面,蒋某坐副驾驶位子,我就把李力带来的猎枪拿出来,将枪组装好,在公路边发现了猎物,我在车上朝猎物开了一枪,打了一只果子狸,放到车上,我们继续往前开时,碰见巡逻民警,把我们三人都抓到派出所去了。猎枪和子弹都是李力的,是一只单管猎枪,有1米多长,子弹是火药填充铁子。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1喊我出去打猎,司机开车往嘉鱼方向行走,在路上,王某1拿出一把猎枪开了一枪,打了一只猎物放到车上,继续往前走时,被派出所的人发现,带到派出所来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997年,我花160元买了一把猎枪,并办了猎枪证。8年前,李力到我承包的鱼塘钓鱼时,找我借猎枪,我说,借可以,出了事故我不负责任。后我借给他一把大概有1.2米长的单管猎枪。但他一直没有还给我。4.嘉鱼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拍摄的有关照片证明:李力所持有的猎枪和子弹的有关情况。5.辨认笔录证明:借给李力猎枪的人员情况。6.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鉴(枪)字(2017)08号枪支鉴定书证明:从李力处收缴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单管猎枪,发射制式16号猎枪弹,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7.到案经过和户籍信息资料证明:李力的归案情况和自然身份情况。8.被告人李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归案后,李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造成、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