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万年红诉张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红,张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万年红,男,48岁,汉族。被执行人张增祥,男,49岁,汉族。申请人万年红与被申请人张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内06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增祥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张增祥在执行程序中与申请人万年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增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按原判决书内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6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光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