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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刑初163号自诉人余某某,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自诉人余某某诉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余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冬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 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