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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祖国与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祖国,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祖国,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帕克水岸二栋27-29楼。法定代表人:彭要文,经理。上诉人丁祖国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祖国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存在减缓免的情况。本案应按上诉人丁祖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祖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坤审 判 员  熊伟代理审判员  周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