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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辉宣与张国明、龙健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宣,张国明,龙健强,龙如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416号之一原告:赵辉宣,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琛,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国明,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张国明之子),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龙健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龙如意,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赵辉宣与被告张国明、龙健强、龙如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辉宣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辉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宣撤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赵辉宣负担。审 判 长  邹向红审 判 员  杨剑波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