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王金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王金燕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21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号。代表人:吴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维,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燕,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金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金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