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8881号原告:深圳市富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茜坑富利通科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347239-9。法定代表人:张志河,总经理。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2294758。法定代表人:何思模。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刚,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富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或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淑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邬水丽李伟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