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德刚诉被告吕长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刚,吕长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1385号原告:于德刚,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住虎林市伟光乡太平村。被告:吕长生,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住虎林市伟光乡太平村。原告于德刚与被告吕长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德刚、被告吕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德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吕长生给付担保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00元(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3月12日利息5000元,2017年3月12日至起诉时利息1500元);2.请求判决吕长生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吕长生的妹夫王某因经营木材加工厂向于德刚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000元未还。2017年3月12日,双方重新约定了三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吕长生为王某债务提供了担保。到期后于德刚多次找到吕长生要求其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其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吕长生辩称,钱不是吕长生借的,与其无关。现于德刚不应只起诉吕长生。王某2016年出具的欠条是没有利息的,后来王某没有还钱,2017年于德刚让王某重新打了个借条,就有利息了,并逼迫吕长生提供担保,借条上签名确实是吕长生签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吕长生提供的证据、(2016)黑038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381执675号执行通知书各一份,证实吕长生没有钱还给于德刚的借款本息。于德刚认为虽然吕长生欠其他人的钱,但是也应该偿还本案借款本息。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评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系吕长生妹夫。2016年4月28日,王某向于德刚借款3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15‰,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8日。2017年3月12日,王某重新为于德刚出具借据一份,写明因经营木材厂向于德刚借款30000元,月利率为15‰,欠11个月的利息5000元,3个月内还清借款,吕长生在担保人处签名。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吕长生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否给付于德刚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成立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向于德刚借款30000元并在两份借据上签字,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2017年3月12日王某重新为于德刚出具借据后,吕长生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3月12日借据中明确写明此前利息为5000元,自该借据出具之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于德刚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之日止,利息应为1575元,利息总额应为6575元,于德刚要求吕长生给付其利息6500元不高于该数额,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吕长生称于德刚不应仅起诉其一个人,应当同时起诉债务人王某,根据法律规定,于德刚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吕长生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吕长生称其受于德刚逼迫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提供担保,于德刚否认,且吕长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于德刚要求吕长生给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于德刚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6.50元,由被告吕长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童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