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德保县人民法院、农志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人民法院,农志界,农志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59号申请人德保县人民法院,地址:德保县。法定代表人廖安乐,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农志界,住所地德保县。被执行人:农志体,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59号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159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