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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裴红峰与王根军、申新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红峰,王根军,申新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281号原告:裴红峰,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根军,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申新贯,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藁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裴红峰与被告王根军、申新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红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红峰负担。审判员  王新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