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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香、李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香,李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638号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潘竞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皮金红,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香,女,汉族,28岁,198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被告李强,男,汉族,34岁,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香、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香、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香、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