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民特37号申请人:张某,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张某称:申请人张某与曾某系母子关系,曾某因身患重症,于2014年6月23日入住上江北中医院,后因病情严重转入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疼痛难忍,多次表现出自杀倾向,于2014年7月1日凌晨4时许,趁守护人员不备溜出病房,沿北庆街往岷江桥约200米处翻越桥护栏,投江自尽。桥上还留有其住院期间穿的凉拖鞋,护栏上还留有自身排泄药物。凌晨4时30分左右,张某和亲属在岷江桥上找到曾某住院穿的凉拖鞋后,立即向翠屏区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报案,水上派出所民警即安排打捞人员打捞未果。此后再无曾某的消息。特申请宣告母亲曾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曾某,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系张某的母亲。曾某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于2014年7月1日凌晨4时许,从二医院住院部出走,张某随即向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水上派出所报案,后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水上派出所在岷江大桥人行道搜寻到曾某遗失的拖鞋,初步推测曾某溺水失踪,无生还可能。其后,经多方寻找,曾某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曾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曾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曾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曾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曾某死亡,经本院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人公告,一年期满,曾某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