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钭俊、王雄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钭俊,王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钭俊被执行人王雄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特3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雄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雄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雄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雄华的配偶江红卫(证件号码:332526196607150029)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8#钞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汝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