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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允与义乌市永秋制帽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允,义乌市永秋制帽厂,江友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246号原告:俞允,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义乌市永秋制帽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九如堂村348号。经营者:江泳滔,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第三人:江友杏,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允诉被告义乌市永秋制帽厂、第三人江友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俞允负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