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允与义乌市永秋制帽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允,义乌市永秋制帽厂,江友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246号原告:俞允,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义乌市永秋制帽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九如堂村348号。经营者:江泳滔,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第三人:江友杏,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允诉被告义乌市永秋制帽厂、第三人江友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俞允负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