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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冼留富、管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冼留富,管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冼留富,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政明,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上诉人冼留富因与被上诉人管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冼留富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徐连忠审判员刘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阁书 记 员 张   曼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