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建平、张丹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建平,张丹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200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玉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53109342F。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勇,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信用社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建平,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张丹珠,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胡建平、张丹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志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