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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萍与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萍,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479号原告:任萍。被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分公司。负责人:李文柱,职务:经理。原告任萍与被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萍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任萍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