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希才、李桂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才,李桂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李希才,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桂风,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希才诉被告李桂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桂风主动交纳了赔偿款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