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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希才、李桂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才,李桂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李希才,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桂风,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希才诉被告李桂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桂风主动交纳了赔偿款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