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夏励国、邬建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励国,邬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夏励国,男,1953年5月19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邬建刚,男,1977年1月9日,九江市。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夏励国申请邬建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邬建刚应支付申请人夏励国案款103570.0元,承担执行费1453.5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35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邬建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