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安大霞与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大霞,丁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549号原告:安大霞,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丁国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4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安大霞诉被告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3年2月16日被告称河南省三联科技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向我借款400000元,后三联公司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丁国强,原告也同意,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下余借款28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截止2017年4月27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并愿意支付20000元利息弥补借款期间原告的损失。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并偿还原告利息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国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大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付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继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