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宋小刚、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刚,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宋小刚,男性,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轵城镇卫沟村。本院在执行宋小刚与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消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