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异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恩芳与黄健、朱开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芳,黄健,朱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56号案外人曹波,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十堰市。申请执行人王恩芳,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黄健,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朱开秀,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王恩芳与黄健、朱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8月24日曹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曹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