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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山英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英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英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2号世博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赵秀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天津安泽海森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天津安泽海森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英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英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山英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英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唐山英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增途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