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2执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建威与周益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威,周益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建威,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周益兵,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建威与被执行人周益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益兵应于2017年5月1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建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建威同意被执行人周益兵将其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孛畈镇青龙村441.3亩集体林地使用权处置后偿还所欠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许建威并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许建威与被执行人周益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423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