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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喜、任启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喜,任启亮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喜,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任启亮,绰号“号令”,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宁波港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斐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至27日,“开天”轮船员陈伟、田某等伙同戴某、曹某等人(均已判刑),采用“卸货留底”的手段窃得“开天”轮上所装运的化工产品对二甲苯70余吨,并将上述赃物对二甲苯转移至曹某的“浙普油运8971”号小船上。同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安某、李某(均已判刑)的安排下,分别驾驶车牌号为浙B×××××、浙B×××××的槽罐车至北仑区白某一民用码头,将上述“浙普油运8971”小船内的70余吨赃物对二甲苯转移至其所驾驶的槽罐车内,并运输至镇海鸿鑫仓库附近,过驳到他人事先安排好的两辆槽罐车中,后由安某等人销赃获利,被告人任启亮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上述对二甲苯共计价值人民币52万余元。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永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4日,被告人任启亮在温岭市横峰街道鸿枫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安某等人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收购、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喜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启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予以减轻处罚。据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任启亮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永喜、任启亮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王永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任启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任启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任启亮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