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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谢小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谢小球,宋航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2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余华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球,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审被告:宋航飞,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小球、原审被告宋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书面通知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娇月书 记 员 赵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