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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玉芹申请执行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芹,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芹,女,1950年3月14日生,彝族,原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城关镇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5019593L/520202000235006。法定代表人毛锋源。被执行人王鸿,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闫蕴德,女,194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刘玉芹申请执行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偿还刘玉芹借款本金52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08元,被执行人闫蕴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闫蕴德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追偿。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未自动履行义务,刘玉芹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685元,上述合计54093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经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王鸿也无可供执行财产,闫蕴德系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本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直至冻足54093元及相应利息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