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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润禾置业有限公司与邹长辉、曾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润禾置业有限公司,邹长辉,曾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360号原告:江西润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广场路。法定代表人:许华英,执行懂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亮,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振华,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长辉,男,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曾红,女,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江西润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长辉、曾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润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云审 判 员  刘炳吉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泽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