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海珍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珍,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261号原告:张海珍,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八道街温馨家园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刘春义,经理。原告张海珍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海珍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海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6元,减半收取计513.3元,由张海珍负担。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