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军、周明静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军,周明静,孙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枣阳市诚信达货运部业主,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静,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上诉人赵军因与被上诉人周明静、孙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赵军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年8月7日,本院按赵军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年8月11日,该邮件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何绍建审判员 赵 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