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小飞与庞玉豪、安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飞,庞玉豪,安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324号原告:张小飞,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庞玉豪,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进现,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农民。系庞玉豪之舅,一般代理。被告:安武强,男,199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飞与被告庞玉豪、安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另行变更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张小飞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