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291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李某2,女,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