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枝娥与潘永成、潘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枝娥,潘永成,潘添香,林淑明,林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535号原告:林枝娥,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潘永成,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潘添香,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淑明,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丽君,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枝娥与被告潘永成、潘添香、林淑明、林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林枝娥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枝娥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枝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林枝娥负担。审判员 徐旭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太川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