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斌、陈国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斌,陈国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70号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1幢2单元4层2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清,女,汉族,生于1990年,住四川省华蓥市明月镇。被告:全斌,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贵州省安顺市。被告:陈国燕,女,汉族,生于1989年,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斌、陈国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全斌、陈国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晓勇审判员 曾 诚审判员 顾永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