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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淅川县富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淅川县富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淅川县富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富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卢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