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8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劼诉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劼,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8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劼,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2区324室。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公司员工。上诉人林劼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9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林劼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定居间费用过高,要求予以改判。被上诉人中原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中原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林劼支付中原物业公司佣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林劼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劼于2016年9月20日与案外人谭某、李某以及XX房XX居间协议,约定:林劼购买案外人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购房总价为265万元;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中原物业公司居间成功,买卖双方分别按房屋总价款1%支付佣金;若双方正常履行,中原物业公司承诺将无偿提供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协助服务等内容。同时,林劼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由林劼支付佣金53,000元。同日,林劼与案外人谭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65万元价款出售上述房屋,并列明房地产基本状况,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是否设立抵押、租赁等内容。后,林劼表示不再购买上述房屋,导致交易终止。因林劼拒不支付佣金,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决。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林劼经中原物业公司居间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中原物业公司已按约完成主要居间义务,则林劼应支付其居间报酬。考虑中原物业公司未协助办理交易过户等其他中介义务,故中原物业公司主张的居间报酬过高,根据居间人已提供的劳务内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林劼支付中原物业公司居间报酬15,000元。林劼辩称中原物业公司方没有向林劼告知出售房屋产权信息,因林劼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林劼签字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房屋产权信息内容不符,故林劼的上述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判决:一、林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原物业公司房屋居间报酬15,000元;二、驳回中原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0元,由林劼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虽然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居间费认定过高,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综合审查认定事实,确定相关居间报酬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林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