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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童建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童建中,汪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朋。委托代理人:王婧。被执行人童建中,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汪建英,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574649.8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1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童建中名下车牌号浙A×××××别克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