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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陈树申、王朋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平,陈树申,王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和平,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被执行人:陈树申,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王朋才,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平与被执行人陈树申、王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树申、王朋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3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