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陈树申、王朋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平,陈树申,王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和平,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被执行人:陈树申,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王朋才,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平与被执行人陈树申、王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树申、王朋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3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