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山市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6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641024X7(1-1)。法定代表人:凌水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燕林,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经商,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燕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燕林收入6704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