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钱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钱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813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钱桂莲,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钱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 判 员 熊小清人民陪审员 吴桂清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